合作规范包括:
- 《淘宝联盟在线服务协议》
- 《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
- 《淘宝联盟(推广者)合作规范》
- 《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
《淘宝联盟在线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会员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会员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联盟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联盟将向会员解释条款内容。如果会员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联盟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同意本协议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否则,表示会员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会员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联盟对会员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第一条 签约背景
为更好地向淘宝联盟网站注册会员或淘宝联盟在线服务的使用者提供服务,亦为规范淘宝联盟会员及淘宝联盟在线服务使用者的行为,特拟定本协议。
第二条 签约主体
本协议由淘宝联盟与会员签署。
第三条 协议订立、生效和适用范围
3.1会员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确认本协议而使用了淘宝联盟在线服务,均表示会员与淘宝联盟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3.2 本协议自会员确认本协议之时即生效。如会员未点击确认本协议,但事实上已在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或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在淘宝联盟网站(www.alimama.com,下同)上出售广告位,或在推广空间上嵌入淘宝联盟推广代码进行淘宝联盟产品推广等,则本协议在会员的事实行为首次发生之时即生效。
3.3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联盟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淘宝联盟在线服务的各类规则、规范、通知和(或)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联盟(推广者)合作规范》(http://help.alimama.com/support/search_result.htm?catid=23)。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定义
4.1 淘宝联盟网站注册会员:本协议中又称“会员”,是指按照淘宝联盟网站注册程序规定的条件,完成注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按照淘宝联盟网站认可的形式拥有淘宝联盟账号或其他实际使用了淘宝联盟在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4.2 “昵称”是指会员在淘宝联盟网站注册时由会员录入的对自己的称呼。昵称是会员以会员身份在淘宝联盟网站上活动时所显示的名称。
4.3 推广空间:是指会员合法运营或享有使用权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页、应用界面和/或即时通讯等软件空间或淘宝联盟认可的其他媒体形式。
4.4 推广者:是指拥有推广空间并使用淘宝联盟服务的会员。
4.5 推广代码:是指淘宝联盟通过技术生成的由数字和字母等组合的机器代码。淘宝联盟保留对推广代码及代码展现形式进行自主调整的权利,该调整不以通知会员为必要。
4.6淘宝联盟服务:是指淘宝联盟提供的推广系统服务,即会员在淘宝联盟网站上自行选取或编辑拟推广的产品和(或)内容,同时获得推广代码,会员将推广代码嵌入自己的推广空间,推广产品和(或)内容将由推广代码实现自动匹配和展现,于会员相应的推广空间内。
4.7在线广告交易及投放平台:是指淘宝联盟网站通过网络广告自助交易管理系统向会员提供的广告位在线交易及投放系统支持服务。网站主和广告主通过广告位在线交易及投放平台自助实现其广告位的发布、交易、广告内容的投放。网站主和广告主特指在广告位在线交易及投放平台上的交易双方,网站主是指拥有合法经营或使用权的网站和(或)软件,并将其中的广告位(下称“广告位”)发布在淘宝联盟网站上进行出售的会员,广告主是指有意购买网站主在淘宝联盟网站上发布的广告位并在其上发布广告的会员。
4.8 支付宝公司:是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第五条 注册、账户和密码
5.1注册者资格
- 会员确认,在会员完成注册程序或以其他淘宝联盟网站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时,会员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会员不具备前述主体资格,则会员及会员的监护人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且淘宝联盟有权注销(永久冻结)会员的淘宝联盟账户,并向会员及会员的监护人索赔。
5.2账户与昵称
- (1)会员签署本协议,完成会员注册程序,以其他淘宝联盟网站允许的账户或方式登录淘宝联盟网站,或实际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时,会员的淘宝联盟账户(以下亦称账户)即已生成,除淘宝联盟与会员另有书面约定的外,会员需对账户设置会员名、密码和昵称。
- (2)会员通过会员的会员名和密码登陆淘宝联盟网站。会员设置的昵称应遵守淘宝联盟网站对昵称长度的要求,并不得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淘宝联盟有权拒绝使用或责令会员改正,如会员拒绝更改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更改,淘宝联盟网站有权单方关闭该会员账户。如会员连续一年未使用会员的会员名和密码登录淘宝联盟网站,淘宝联盟保留随时不经通知即终止向会员提供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注销会员账户的权利。
- (3)会员应对会员的账户和密码的安全,以及对通过会员的账户和密码实施的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且征得淘宝联盟的同意,否则,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与账户相关的财产权益除外)。如果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会员的账户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危及会员的账户安全的情形时,会员应当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淘宝联盟,要求淘宝联盟暂停相关服务。会员理解淘宝联盟对会员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淘宝联盟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4)为方便会员使用淘宝联盟及淘宝联盟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服务(以下称其他服务),会员同意并授权淘宝联盟将会员在注册、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过程中提供、形成的信息传递给向会员提供其他服务的淘宝联盟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从提供其他服务的淘宝联盟关联公司或其他组织获取会员在注册、使用其他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
5.3会员
- (1)在会员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并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以其他淘宝联盟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时,会员即成为淘宝联盟会员。
- (2)在注册时,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注册页面的提示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会员的资料,以使之真实、及时,完整和准确。如有合理理由怀疑会员提供的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淘宝联盟有权向会员发出询问及/或要求改正的通知,并有权直接做出删除相应资料的处理,直至中止、终止对会员提供部分或全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淘宝联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员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
- (3)会员应当准确填写并及时更新会员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淘宝联盟或其他会员与会员进行有效联系,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法与会员取得联系,导致会员在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的,应由会员完全独自承担。
- (4)会员在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它方面的费用,均由会员独自承担。
- (5)会员了解并同意,在淘宝联盟网站上发布信息或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之前,其应先注册成为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用户,拥有“支付宝”帐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www.alipay.com),涉及付款或收款项目的,应按要求及时绑定支付宝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收入无法支取等由会员自行负责。
第六条 服务内容
6.1 在线广告交易及投放平台服务
(一)服务主体
本款项下的服务由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向网站主和广告主提供。
(二)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发布交易信息、查询商品和服务信息、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对其他会员进行评价等,具体如下:
- (1)互联网信息服务;
- (2)交易对象的搜索及定位;
- (3)交易目标的设定与匹配;
- (4)交易流程的自助管理;
- (5)提供交易效果报告(具体以系统提供的内容为准)。
(三)网站主和广告主声明与保证
- (1)在使用淘宝联盟网站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淘宝联盟网站上广告位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 (2)不发布任何违法或违规信息;不以虚构或歪曲事实的方式不当评价其他会员,不采取不正当方式制造或提高自身的信用度,不采取不正当方式制造或提高(降低)其他会员的信用度。
- (3)网站主和广告主承诺对其发布的信息和(或)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安全性或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淘宝联盟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不得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不发布或买卖除广告位外的任何物品或服务。
- (4)网站主广告位所属网站或软件等均符合《淘宝联盟(推广者)合作规范》的要求。
- (5)网站主和广告主理解并同意,淘宝联盟网站仅提供互联网平易平台及交易工具,淘宝联盟不能控制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或合法性,以及达成交易各方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对于交易对象的选择和交易的内容,应由其自行判断,且审慎交易。淘宝联盟不对网站主的资源或广告主的广告内容负责,也不对其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双方进一步承认和同意,对于任何因使用或信赖从此类交易上获取的内容、产品、服务等而造成(或声称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淘宝联盟均不承担责任。
- (6)交易是广告主与网站主自行达成的,淘宝联盟并不是相关交易的当事人。如网站主和广告主因交易发生任何争议,可以请淘宝联盟协调。网站主和广告主一致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或任一方向淘宝联盟投诉的,双方在此共同授权淘宝联盟对双方间的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及判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推广是否虚假、推广费是否应予支付等,双方同意以淘宝联盟处理结果为准,淘宝联盟对处理结果免责。
- (7)在与网站主交易内容达成一致后,广告主需通过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向网站主支付相应款项,在交易履行完毕(即网络定向广告投放完毕或服务履行完毕)后,款项将定期划转至网站主的支付宝账户中。双方亦可另行协商支付方式。如因任何原因,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如信息牌未能按要求投放、或交易各方协商一致而退款等情况下,淘宝联盟将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款项的划付。网站主和广告主一致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或有任一方向淘宝联盟投诉的,则双方一致授权淘宝联盟根据其提供的系统内交易数据的情况,单方面确定交易款项的归属,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 (8)淘宝联盟网站有权删除涉嫌违法,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淘宝联盟认为不妥当的信息,同时,并有权停止相应的服务。对网站主,如因其提供的广告位或服务涉嫌违法、违约或侵权,淘宝联盟有权冻结或终止向其支付交易款项。淘宝联盟对上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 (9)网站主确认并同意,其广告位未出售时,自动默认使用淘宝联盟服务,由淘宝联盟推广系统自动匹配的相应产品或推广内容,并在广告位上展现。网站主因此获取的分成收入依据淘宝联盟服务确定并支付。
6.2淘宝联盟服务
- (1)会员一经注册淘宝联盟网站即为同意加入淘宝联盟,经淘宝联盟同意后开通推广代码权限,开始使用淘宝联盟服务。会员使用了淘宝联盟服务并不违反本协议时,会员有权获得淘宝联盟的分成收入。
- (2)会员在淘宝联盟网站上自行选取或编辑拟推广的产品和(或)内容,获取推广代码并嵌入自己的推广空间内,或开通已有推广代码的其他推广内容权限。
- (3)通过会员推广代码引导的有效显示、点击、成交以及其他淘宝联盟认可的效果数据将被记录下来作为淘宝联盟与会员结算的依据。
- (4)会员可在其淘宝联盟账户内查询通过使用淘宝联盟服务预期可能获取的分成收入收益。会员的最终收益数据及支付主体以淘宝联盟提供的结算数据为准。会员须按淘宝联盟网站确定的规则或要求支取收益。
第七条 服务使用
7.1在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过程中,会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 (1)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协议约定和淘宝联盟各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会员如果违反前述承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的,会员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确保淘宝联盟免于因此产生任何损失。
- (2)只通过正当手段引导浏览者点击淘宝联盟服务,不采用任何欺骗性质的行为。
- (3)不擅自修改推广代码,不将推广代码嵌入淘宝联盟未备案或不认可的空间,亦不将推广代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参考等。
- (4)将根据淘宝联盟与淘宝联盟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的内容、文本等的修改、补充、删减、更新等,在推广空间上对相应的淘宝联盟服务做出变更,以保证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 (5)不对淘宝联盟的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淘宝联盟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淘宝联盟网站上展示的资料。
- (6)不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干预或试图干预淘宝联盟网站的正常运作或正在淘宝联盟网站上进行的任何交易、活动。会员不得采取任何将导致不合理的庞大数据负载加诸淘宝联盟网站网络设备的行动。
7.2会员了解并同意:
- (1)淘宝联盟有权对会员是否违反上述承诺做出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会员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会员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会员。
- (2)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会员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或者淘宝联盟根据自身的判断,认为会员的行为涉嫌违反本协议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则淘宝联盟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并在淘宝联盟网站上公示会员的该等涉嫌违法或违约行为及淘宝联盟已对会员采取的措施。
- (3)对于会员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会员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淘宝联盟免于因此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
- (4)如会员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联盟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会员应当赔偿淘宝联盟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7.3会员同意接收来自淘宝联盟、淘宝联盟关联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发出的邮件、信息。
7.4对于会员提供的资料及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料、交易行为数据、推广数据及全部展示于淘宝联盟网站的各类信息),除隐私权政策另有约定的部分外,授予淘宝联盟及其关联公司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在多个层面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淘宝联盟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全部或部份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会员的全部资料及数据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第八条 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
8.1淘宝联盟在线服务将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联盟在此明确声明对淘宝联盟在线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联盟在线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8.2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淘宝联盟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关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 (2)在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 (3)在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8.3在任何情况下,淘宝联盟均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淘宝联盟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8.4淘宝联盟对会员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均不表示淘宝联盟做出在本协议陈述以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8.5对下列情形,淘宝联盟不承担任何责任:
-
(1)并非淘宝联盟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服务变更、中断或无法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i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会员同意淘宝联盟会变更、中断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并删除(不再保存)会员在使用“服务”中提交的任何资料,而无需通知会员,也无需对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ii 会员理解,淘宝联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淘宝联盟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 (2)第三方未经批准使用会员的账户或更改会员的数据。
- (3)会员对淘宝联盟在线服务的误解所致的损失。
- (4)因淘宝联盟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信息网络正常的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
第九条 服务的终止
9.1淘宝联盟有权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不经事先通知的中止、终止向会员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暂时冻结或永久冻结(注销)会员的账户,且无须为此向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9.2在下列情况下,淘宝联盟有权终止向会员提供服务,本协议终止,会员的账户永久冻结(注销):
- (1)在会员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时,淘宝联盟有权终止向该会员提供服务。如该会员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会员的,淘宝联盟有权直接单方面终止向该会员提供服务;
- (2)如淘宝联盟通过会员提供的信息与会员联系时,发现会员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已不存在或无法接收电子邮件,经淘宝联盟以其它联系方式通知会员更改,而会员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电子邮箱地址的,或会员的其他联系方式亦无法联系;
- (3)淘宝联盟发现会员的行为、数据或信息中含有虚假内容;
- (4)本协议终止或修订时,会员明示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
- (5)其它淘宝联盟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
9.3服务终止后,淘宝联盟没有义务为会员保留原账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会员或第三方。
9.4不论淘宝联盟与会员之间的服务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终止,淘宝联盟仍有权:
- (1)保存或不保存该会员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 (2)对于会员在服务终止前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淘宝联盟有追索权;
9.5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会员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淘宝联盟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淘宝联盟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淘宝联盟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淘宝联盟网站的程序或内容。
10.2 淘宝、www.taobao.com 、淘宝商城、天猫、www.tmall.com、淘宝联盟、www.alimama.com、淘及相关的标识和徵记(包括组合)是淘宝联盟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商标并受到版权法、商标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地复制、模仿、使用或发布上述标识,均被禁止。
10.3 在提及知识产权时,“淘宝联盟”同时包括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各公司的母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十一条 法律声明和隐私权政策
淘宝联盟将在淘宝联盟网站上公布并不时修订法律声明和隐私权政策,法律声明和隐私权政策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协议取代各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2.2淘宝联盟有权不经通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淘宝联盟承诺该转让将不影响会员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否则淘宝联盟仍将对会员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责任。
12.3淘宝联盟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和规则的相关内容,并只需公示于淘宝联盟网站或通知会员,而无需征得会员事先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应于公示、通知时或公示通知指定的时间即时生效。在淘宝联盟修改本协议和相关规则后,会员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停止使用淘宝联盟在线服务,否则如会员继续使用的应被视作会员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除非得到淘宝联盟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将不得修改本协议。
12.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会员如因本协议与淘宝联盟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该等争议将由淘宝联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5在本协议中,“淘宝联盟”指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商城技术有限公司。
《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联盟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同意本协议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否则,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第一条 签约背景
为更好地向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本协议中称“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者提供服务,同时也为规范卖家和淘宝客的行为,依据《淘宝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特拟定本协议。
第二条 签约主体
本协议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称“淘宝”)与淘宝客推广软件用户签署。
第三条 协议订立、生效和适用范围
3.1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确认本协议而使用了淘宝客推广软件,均表示您与淘宝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3.2 本协议自用户确认本协议之时即生效。对未确认本协议的用户,如事实上已在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或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在其推广空间进行推广、将商品或店铺信息加入淘宝客推广等,则本协议在用户的事实行为发生之时生效。
3.3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淘宝客推广软件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http://help.alimama.com/support/search_result.htm?catid=23)。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您了解并同意,根据您实施的不同行为,您将受到本协议不同条款的约束。
第四条 定义
4.1 卖家:是指注册为淘宝网(www.taobao.com,下同)或天猫(www.tmall.com,下同)会员并在淘宝网或天猫上发布商品(含服务,下同)出售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淘宝联盟网站上亦称“淘宝掌柜”、“掌柜”或“商家”。
4.2 委托人:是指签署本协议并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淘宝客的推广服务,用以促销其商品及/或店铺的卖家。
4.3 淘宝客:是指利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在其可合法使用的推广空间内为本协议项下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淘宝客必须为淘宝联盟网站注册会员。
4.4推广空间:是指淘宝客合法享有使用权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网页、界面和/或即时通讯等软件空间,以及线下平面媒体广告位等。
4.5推广代码:是指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生成的机器代码,该代码与委托人的待推广对象间具备对应性。淘宝客通过附加推广代码等方式实现对委托人的商品及/或信息推广。
4.6成功购买(亦称“成交”):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于限定时间内与委托人达成商品交易,向委托人确认收货并支付费用。
4.7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淘宝客利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通过其推广空间为委托人提供的商品及/或店铺推广服务。
4.8淘宝开放平台:淘宝的开放式技术服务平台,向淘宝会员开放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4.9支付宝公司:是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人和淘宝客均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对上述定义中的各名词,如“卖家”“淘宝客”、“委托人”、“推广空间”、“推广代码”、“成功购买”等进行不时的修改和解释,并公布在淘宝联盟网站上,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第五条 软件产品名称:淘宝客推广软件。
第六条 使用许可对象
6.1符合淘宝客推广申请条件的卖家;
6.2淘宝客。
第七条 软件主要功能
淘宝客推广软件系支持淘宝客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淘宝客推广自助交易管理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所具备的功能,包括推广信息搜索、推广代码生成、推广代码和委托人商品信息的匹配,网络用户行为记录、成交和结算数据统计等(软件功能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用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第八条 委托人、淘宝客的声明
8.1委托人承诺并保证:
- (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遵守《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http://help.alimama.com/support/search_result.htm?catid=23)等规则,按约定向淘宝客支付推广费(简称“佣金”),不使用任何手段规避或引导购买者规避推广费的支付,佣金结算以本协议及佣金计算基本规则为准(佣金计算基本规则详见《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
- (2)遵守商品信息所在网站的规定及规则,诚信经营,保证对其商品享有合法的权利,商品非为假冒或伪劣商品,亦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情形。委托人并保证其全部商品出售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完整,无虚假或夸大描述等。
- (3)为保障推广效果,不随意更改已设定的推广费比率(简称“佣金比率”或“佣金比例”);
8.2淘宝客承诺并保证:
- (1)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
- (2)拥有合法的推广空间,并对推广空间拥有持续、合法的收益的权利,推广空间全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 (3)有资质及能力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遵守《淘宝客推广业务规范》(http://help.alimama.com/support/search_result.htm?catid=23)等规则;
- (4)拥有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帐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于www.alipay.com);
8.3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本条中的声明是其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的前提,如有不符或违反,淘宝有权拒绝或随时终止淘宝客推广软件的使用,对委托人,淘宝并有权补扣相关推广费;对淘宝客,淘宝并有权不予结算相关推广费。
第九条 委托人与淘宝客之间的推广合同
9.1委托人确认本协议即为同意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并认可其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含未来可能新增的推广方式,下同),且对淘宝客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委托人确认本协议时即生效。
9.2委托人要约生效,委托人店铺及其在商品信息所在网站在线发布的全部商品信息(含已发布的和未来发布的)即分别相应加入淘宝客推广软件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委托人同意淘宝客在其推广空间内展示委托人所发布的信息(部分或全部)。
9.3淘宝客将推广代码添加至其推广空间或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在其推广空间内为委托人进行推广,即为淘宝客对委托人做出承诺,该承诺于淘宝客添加推广代码或为推广时即生效,双方的推广合同成立并生效。淘宝客确认,其承诺按其选择的推广方式不同,有时为对一个委托人做出,有时为同时对多个委托人做出。
9.4委托人和淘宝客同意,本协议是其双方推广合同(本协议中称“推广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委托人和淘宝客均应予遵守。
9.5委托人和淘宝客的推广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于其淘宝网在线商品被成功购买后向淘宝客支付相应推广费。
9.6委托人与淘宝客间的推广合同于委托人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淘宝客删除推广代码或淘宝客的淘宝联盟服务终止时,按淘宝公布的规则终止。但推广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推广合同正式终止前已进行的推广及相应的推广费结算。
9.7委托人和淘宝客的义务
- (1)委托人和淘宝客应严格遵守其承诺和保证。
- (2)委托人确认并同意,淘宝客除单独推广委托人商品信息和店铺外,还将以搜索推广、活动推广等多种方式进行集中推广,委托人亦在此授权淘宝客通过淘宝开放平台自助取得委托人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推广。委托人承诺,任意推广形式下,只要委托人的在线商品因淘宝客的推广服务被成功购买的(含间接推广),委托人均将支付相应推广费。
- (3)委托人确认并同意,除有特别约定外,淘宝客推广软件不支持委托人超出软件支持的范围设置推广费比率。在软件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范围内,除个别商品类目(及该类目下商品)外,委托人均可以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也可以不进行设置或取消设置而直接适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默认的推广费比率。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为更好地实现推广,淘宝有权不时调整淘宝客推广软件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范围和默认的推广费比率,除个别商品类目(及该类目下商品)外,委托人均可通过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以排除默认推广费比率的适用。
- (4)委托人自行确定是否对淘宝客进行审核。委托人亦可针对部分淘宝客设定推广计划,并只允许其认可的淘宝客进行相应推广。
- (5)淘宝客应依法挑选和审查拟将推广的信息,并核查其推广后信息展示的情况,及时终止不法或不良信息的推广。淘宝客应为其推广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 (6)淘宝客不得擅自更动推广代码的内容,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漏计或推广费无法结算等由淘宝客自行承担。
- (7)淘宝客了解并同意,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推广合同或变更推广商品信息,故推广代码及(或)委托人商品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更,淘宝客应经常检查其使用的推广代码是否有效,是否对应淘宝客选择的商品信息。淘宝客应为其怠于检查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
- (8)淘宝客应就其推广空间的正常访问促成委托人商品的成功购买。
- (9)除按照本协议进行推广外,未经委托人同意,淘宝客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任何委托人或淘宝会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交易数据等。
- (10)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淘宝客无权在委托人终止推广合同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该卖家收取推广费;若已收取的,则应予返还。
- (11)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淘宝客推广软件暂不支持部分商品(或商品类目)的淘宝客推广,除非委托人同意,即使淘宝客进行了推广的,该部分商品也不支持推广费结算,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具体不支持淘宝客推广的商品和(或)商品类目以淘宝的公告或通知为准。淘宝保留随时调整该些商品和(或)商品类目的权利。如委托人将淘宝客推广软件不支持的商品错放或故意放置在其他类目下而致使商品被推广的,委托人应及时更正,委托人因此支出的推广费其无权追回,淘宝亦不负有协助追回的义务。
- (12)如委托人被淘宝客或第三方投诉推广信息/商品有问题的,淘宝有权视情况单方终止对委托人的使用许可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致商品信息所在网站或淘宝联盟网站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应予赔偿。委托人在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委托人支付宝帐号中径行划扣赔偿费用。
- (13)淘宝客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淘宝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和可能遭受的其他任何损失,淘宝客应对淘宝进行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淘宝客在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淘宝客支付宝帐号中径行划扣赔偿费用。
- (14)委托人和淘宝客同意接收来自淘宝及其合作伙伴发出的邮件、信息。
第十条 推广费和软件许可费
10.1除非淘宝另有规定,委托人应支付淘宝客的推广费为推广费基数×该商品的推广费比率:
- (1)推广费基数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支付宝支付金额,不含运费)为准。但淘宝对此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推广费比率是指委托人设置的或其所默认的系统设定的,向淘宝客支付的推广费的计算比例,包括但不限于类目推广费比率和商品推广费比率等。
- (3)委托人和淘宝客了解并同意,淘宝客以推广店铺形式提供推广服务的,店铺推广费比率仅为推广费收入参考比例,非具体商品成功购买时的结算推广费比率。
10.2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委托人收取的货款中直接代扣或自与淘宝约定的相关款项中代付淘宝客的推广费。委托人的上述行为同时应当遵守其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
10.3淘宝客在此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依据淘宝的指令对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款项支付、冻结、解冻。
10.4委托人有权修改推广费比率、终止其推广计划或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但该修改或终止使用等均非为即时生效,在委托人操作修改推广费或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后、生效前的期间内所发生的淘宝客推广,委托人同意并承诺仍将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推广费。
10.5软件许可费
- (1)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免费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淘宝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淘宝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收费软件许可费,如收取的,淘宝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于淘宝的收费通知发出后仍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支付软件许可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委托人收取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 (2)淘宝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除非与淘宝另有书面约定,应在收取委托人推广费时,向淘宝支付软件许可费,金额为淘宝客所收取推广费的10%。淘宝客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自淘宝客收取的推广费中径行扣除软件许可费。
10.6淘宝客可查看推广费收入和软件许可费等数据。淘宝客提取推广费应遵守淘宝、淘宝联盟网站和支付宝公司的规定。
10.7淘宝客应就其全部推广费收入依法申报纳税。
10.8委托人和淘宝客同意,所有成交和推广费数据以淘宝客推广软件统计和认定的数据为准。
10.9委托人和(或)淘宝客如在淘宝客推广活动中使用第三方服务、软件或工具等的,应按与第三方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有),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并有权按其约定自委托人收取的货款中直接代第三方扣除相关费用。
推广费和软件许可费计算示例:委托人由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成功交易商品一件,商品标价¥105元(不含运费),成交价格¥100元(不含运费),该商品的推广费比率为5%,则在购买者向委托人支付货款时,委托人应支付淘宝客推广费¥5元(¥100元×5%),同时,淘宝客应支付淘宝软件许可费¥0.5元(¥5元×10%)。
第十一条 纠纷处理
11.1委托人与淘宝客双方如就其推广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淘宝将按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推广费是否发生。委托人和淘宝客一致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或任一方向淘宝投诉的,双方在此共同授权淘宝对双方间的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及判定,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推广是否虚假、推广费是否应予支付等,双方同意以淘宝的处理结果为准,淘宝对处理结果免责。
11.2如淘宝客的推广服务涉嫌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第三人、委托人、淘宝及/或淘宝关联企业的权益)、作弊,或在违法的推广空间进行推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对他人的骚扰、空间的滥用,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推广费,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等的,淘宝均有权视情形对淘宝客不予结算相关推广费或不经通知即单方终止淘宝客推广软件的使用许可,淘宝并有权通知淘宝联盟网站同时注销淘宝客的淘宝联盟帐号(即拒绝再登录淘宝联盟网站且(或)无法再在淘宝联盟网站注册)等。
11.3委托人和淘宝客在此不可撤销授权淘宝和支付宝公司出于解决双方问题或方便本协议履行之目的,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对其支付宝账户进行款项的支付、接收、划拨、冻结、解冻等行为。
第十二条 淘宝的权利及责任限制
12.1淘宝仅作为委托人和淘宝客的淘宝客推广软件提供方,该软件产品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淘宝客推广软件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软件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12.2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淘宝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关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 (2)在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 (3)在访问或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12.3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均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淘宝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2.4淘宝和(或)淘宝联盟网站对委托人或淘宝客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均不表示淘宝做出在本协议陈述以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12.5淘宝不能控制委托人信息的真实、安全或合法性,以及委托人和淘宝客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淘宝提醒淘宝客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2.6委托人和淘宝客双方相互间建立的推广合同关系应当由双方按本协议履行,淘宝并不是推广合同的当事人。
12.7倘若委托人和淘宝客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免除淘宝(及其代理人和雇员) 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 (实际和后果性的) 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12.8淘宝有权对委托人推广信息及淘宝客的推广行为进行检查,如发现推广信息或推广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委托人或淘宝客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不予结算推广费等处理。
12.9如淘宝作为淘宝客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项下淘宝客的推广服务,则淘宝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了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和淘宝客推广服务,委托人对此不持异议。
12.10对下列情形,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
- (1)并非淘宝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 (2)由于委托人或淘宝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及/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
- (3)委托人或淘宝客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淘宝或支付宝公司的其它协议、合同及/或约定,或者违反商品信息所在网站、淘宝联盟网站或支付宝的规则。
- (4)因淘宝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电力电信中断等,导致淘宝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13.1 淘宝是淘宝客推广软件所有权利的拥有者,包含商业秘密和全世界范围内的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其它本协议中未经提及的权利亦由淘宝保留。
13.2 淘宝,www.taobao.com ,天猫,www.tmall.com,淘宝联盟,www.alimama.com , 淘宝客推广软件及相关的标识和徵记(包括组合)是淘宝在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商标并受到版权法、商标法和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未经授权地复制、模仿、使用或发布上述标识,均被禁止。
13.3 在提及知识产权时,“淘宝”同时包括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及上述各公司的母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
14.1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可以随时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地:
- (1)解除本协议;
- (2)全部或部分暂停、中止及/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14.2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于下述任一情形下终止:
- (1)委托人主动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
- (2)淘宝客主动终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
- (3)委托人或淘宝客违反商品信息所在网站或淘宝联盟网站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依据协议终止使用许可的;
- (4) 淘宝客的淘宝联盟网站账号被终止的;
- (5)其它淘宝认为需终止使用许可的情况。
14.3淘宝客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终止时,淘宝客应及时自行删除全部推广代码,否则所有的推广均不再予结算推广费。
14.4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委托人或淘宝客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协议取代各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5.2淘宝有权不经通知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淘宝承诺该转让将不影响用户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否则淘宝仍将对会员承担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责任。
15.3淘宝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和规则的相关内容,并只需公示于软件系统、淘宝联盟网站或通知委托人/淘宝客,而无需征得其事先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应于公示、通知时或公示通知指定的时间即时生效。在淘宝修改本协议和相关规则后,委托人或淘宝客如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停止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否则如用户继续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应被视作用户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除非得到淘宝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将不得修改本协议。
15.4 淘宝同时为淘宝联盟服务的提供者,淘宝就本协议相关事宜对委托人和淘宝客的通知,如以淘宝联盟名义发出的,除非有特别明确说明的外,均视为淘宝的有效通知。
15.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用户如因本协议与淘宝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该等争议将由淘宝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6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5.7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5.8淘宝于委托人或淘宝客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委托人或淘宝客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第十六条 特别说明
本协议项下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许可由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本协议称 “淘宝”)提供;涉及淘宝联盟网站、网站空间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该服务由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称“淘宝联盟”)提供。


